【公屋問題】婆媳關係好轉港男欲加妻名入戶籍 一個原因不知如何向房署解釋
發布時間: 2023/02/21 17:01
得公屋得天下!但是遇著家庭問題,都不是有公屋就可以解決得到。有港男在網上討論區表示,數年前已婚,但妻子跟母親同住時,婆媳關係緊張,妻子在外面租屋企,而港男就跟母親同住,令夫妻分居一段時間,不過婆媳關係都離奇好轉,港男欲想加妻子名字落公屋,但港男結婚數年,不知如何跟房署解釋結婚時未有變更家庭狀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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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男在facebook群組「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(FB版)」發文,稱自己與媽媽一起住公屋多年,幾年前結婚,婚後想兩公婆跟媽媽同住,但相見好,同住難,婆媳關係轉差,後來妻子在外面租屋住,「點知因婆媳關係差,我老婆要出去搵樓租」,由於妻子並非同住,所以一直沒有加名,但後來婆媳關係離奇轉好,港男想將妻子的名字加落公屋,但不知如何向房委會解釋為何不是結婚後即時加名。遂發帖向網友求救。
帖文引來網民熱議,有人回應稱以樓主的情況,想加妻子名可以不用解釋,只需要留意入息審查,「唔使解釋…話加人得啦」、「就算房署知道已結婚,都可以唔加老婆名,所以唔使解釋」。
網民錯重點
但大多數人「錯重點」,都對港男妻子與母親如何改善關係感到更好奇,「師兄,想問下點解可以令到兩條女和諧相處呢?請指救!」、「一山不能藏二虎喎,你真係諗清楚未㗎」、「你sure以後都咁好?」,而港男就回應指「住埋再算,交兩份租好重皮」。
而根據房委會資料,有8類人士可申請公屋加名,惟在加名後家庭必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調查,即入息及資產限額。
1.戶主的配偶。
2.新生嬰兒或1 8歲以下的兒童,其父母均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。
3.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/已婚子女的配偶和該名已婚子女的18歲以下的兒女。(該名已婚子女須戶籍內的認可成員,而加戶後,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或兒女,他們並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)
4.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的父母。
5.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的祖父母。
6.恆久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,例如弱能人士。(倘戶主18歲以下的內孫/外孫因其父母未能提供照顧,該內孫/外孫可視為恆久依賴戶主照顧)
7. 現居「改建一人單位」而又符合「自動編配」計劃的住戶,可申請加入年滿 60歲或以上的親屬
8.年長租戶的一名成年子女,可連同其家庭成員申請加入戶籍,但須通過「一個家系」的條件(即若戶籍已包括成年子女,便不得加入其他已婚子女;而若戶籍已包括已婚子女,便不得加入其他成年子女)。
除申請加入新生嬰兒或18歲以下的兒童可豁免「全面經濟狀況審查」及「住宅物業權審查」的規定外,申請加入其他類別人士,整個家庭(包括擬加入戶籍人士)必須通過「全面經濟狀況審查」及「住宅物業權審查」的規定,以核實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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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︰王明芳